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的规定
来源:连城县纪委监委  时间:2021-03-04 19:58
 

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的规定

 

为进一步健全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,规范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外出报告

(一)报告对象: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全体在职干部。

(二)因公外出报告

    1.报告事项:因公离开连城县城区,包括事由、去向、往返天数、随行人员等。

    2.报告办法:因公外出7天以内的,可口头报告;超过7天的,应填写《县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外出登记表》,经批准后交组宣部备案。委领导因公外出,由办公室登记。经委领导批准或由委统一调派因公外出的,可不再报告。

3.报告权限:副书记因公外出向书记报告;常委、委员因公外出,由本人分别向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报告。

委机关其他科级干部因公外出,应事先分别向协管、分管领导和书记报告。

派驻机构在职干部外出,按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干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》(连纪201437号)要求办理。

(三)因私外出报告

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因私离开连城辖区的,由本人事先按因公外出报告权限口头报告。委领导外出,由办公室登记备案。

因私出国(境)的,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告手续。

二、请假

(一)假期类别

1.事假。干部因私事请假,2天以内的,可先口头申请,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;超过2天的,应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

2.病假。干部因病请假,2天以内的,可先口头申请,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;超过2天的,应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;超过5天的,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

3.休假。年度休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,假期由组宣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。干部休假安排应服从工作需要,年度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,最多可分三期休假。委领导休假,由办公室征求个人意见后统筹安排,并按有关程序办理。

4.探亲假。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干部探亲假类别、假期,由组宣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。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。

5.婚假。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

6.丧假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特殊情况可先口头申请,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

7.产假。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怀孕7个月以上的,如确实需要,可由本人书面申请产前假,按程序审批。符合条件的男性干部,在配偶产期,可请照顾假,由本人书面申请,按程序审批。

(二)审批程序

l.委机关。室(部)副主任以下工作人员,病、事假1天以下(含1天)由室(部)负责人审批;1天以上至2天内报经室(部)负责人同意后由协管领导审批,办公室备案;请病、事假2天以上(含请探亲假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读书假),报分管副书记审批;

室(部)负责人请、事假2天以下的,由协管领导审批。请病、事假2天(含2天)以上的,或请探亲假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读书假的,报协管领导同意后,由分管副书记审批。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。

申请请假,应填写《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假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,送办公室备案。各类请假期满,均应及时向办公室办理销假。遇特殊情况,需要续假的,应先口头向有关领导报告,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
各类政策性请假申请,经办公室审核后,按前款规定程序报批。委机关干部在请假期间出国(境)探亲、旅游的,按机关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2.派驻机构。派驻机构干部请假,按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》办理审批手续。

三、其他

1.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2.委机关职工、下属事业单位干部、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。